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

龙游博安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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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3财保2号
申请人:龙游博安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经济开发区北斗大道108号办公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DJUKW7J。
法定代表人:徐松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晖,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利红,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9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83145240C。
法定代表人:潘叶华。
申请人龙游博安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3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3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龙游博安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雷俏晓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