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

刘辉、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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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3民初1668号
原告:刘辉,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云峰街道刘坞村117号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爱兰,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9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83145240C。
法定代表人:潘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之芬,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利春,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南屏村兴屏郑家30号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刘辉与被告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付利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利春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辉提出对被告付利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辉对被告付利春的撤诉。
审判员王永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盛伶萍
书记员应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