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

林彬、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3民初1297号
原告:林彬,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芬明,浙江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83145240C。
法定代表人:潘叶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付利春,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林彬与被告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付利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林彬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林彬付清货款,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彬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原告林彬负担。
审判员李秀才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江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