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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4972号
原告:金华市强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贸区天仙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瑛,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96-1号。
法定代表人:潘叶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强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强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强力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程鸿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叶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