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执1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万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苗延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民初293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与大连万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万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大连万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80×××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殷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