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万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执1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万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苗延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民初293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与大连万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万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万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80×××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