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求本中药研究有限公司与湖北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646号
原告:湖北求本中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毛字。
被告:湖北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商业街中山商场。
法定代表人:海贝。
原告湖北求本中药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求本中药研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求本中药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四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虞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