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2077号
原告:***,男,1949年07月15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被告:湖北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老河口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550683010M
法定代表人:海贝,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先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马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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