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6民终1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求本中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国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商业街中山广场。
法定代表人:海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求本中药研究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北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6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依法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一审法院未将变更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也未再次开庭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6民初6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求本中药研究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744元,上诉人湖北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0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苏 哲
审 判 员 汪丽琴
审 判 员 高 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双
书 记 员 李碧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