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终1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胤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舒露,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胤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691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施工范围是否包含型材屋面,是一个经验判断问题,而非逻辑判断问题。原判认为按合同价不包含型材屋面,依据不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已付工程款中是否包含400000元借款存有争议。原判认定湖北胤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已向***支付工程款2458530元,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691民初9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胤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