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胤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胤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7民初14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胤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胤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胤琴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9日立案。被告胤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所建工程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路2号襄阳复烤厂院内,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移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路2号襄阳复烤厂院内,应由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北胤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