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胤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邹道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91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胤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胤琴工程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胤琴工程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胤琴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6]鄂069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胤琴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胤琴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