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视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91执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视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视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现被执行人湖北视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视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