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91执保13号
原告: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开放广场b楼11层5、6号。
法定代表人:***,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视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风路19号1-2幢。
法定代表人:***,湖北视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住襄阳市,系湖北视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视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湖北视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风路19号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樊国用(2012)第35220XXXX号)及其上房产、锅炉及附属设备,案外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作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湖北视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风路19号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樊国用(2012)第35220XXXX号)及其上房产;
二、查封被告湖北视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锅炉及附属设备;
三、查封案外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