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4民初3917号之三
申请人: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开放广场b楼11层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诚,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8号鸿翔大厦16F之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本院依法责令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为财产保全申请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交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如银行账户余额不足650000元,查封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财产,但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超过6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申请人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案结案时决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