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4民初3917号之二
原告: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开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76463814N。
法定代表人:黄庆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诚,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鸿翔大厦16F之二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Y0MUR33。
法定代表人:吴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权
审 判 员  王爱美
人民陪审员  宋俊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