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4民初3917号之四
保全申请人: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开放广场b楼11层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76463814N。
法定代表人:黄庆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诚,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8号鸿翔大厦16F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Y0MUR33。
法定代表人:贾芳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彬,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裕,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19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银行账户余额不足650000元的情况下,查封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共计650000元。执行实施中,因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仅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9)鄂0684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上诉。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华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量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为2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权
审 判 员  王爱美
人民陪审员  宋俊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