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水文资源勘测局宿迁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4民初6262号
原告: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深圳西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78268583。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延林,系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水文资源勘测局宿迁分局,住所地宿迁市人民大道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145785。
负责人:高玉平,系该局局长。
原告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水文资源勘测局宿迁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2018年8月16日,原告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史兆全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