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15556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怀保,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深圳西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加生,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马厂镇。
法定代表人:胡连喜,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跻文,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海军,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第三人:孟凡祥,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加生,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杰兵诉被告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沭阳县马厂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沈海军、孟凡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杰兵于2019年2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杰兵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杰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6元,减半收取计3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辛 晖
人民陪审员 仲 宇
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