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22民初3918号
原告: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深圳西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润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玉环路东侧城南污水处理厂南侧。
法定代表人:XX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0元,减半收取4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辛 晖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仲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