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监34号

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审被告:沈海军,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审第三人: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3225678268583,住所地沭阳县潼阳镇农商银行西侧205国道**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李光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沈海军、***、第三人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苏1322民初315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审判长 周 龙

审判员 章彦威

审判员 张胜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