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6328号
原告: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78268583,住址沭阳县潼阳镇农商银行西侧205国道**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光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芳,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峰,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江苏华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94157008P,住址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沭七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贵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鹏,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宋岩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