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3156号
原告:***,男,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淮保,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海军,男,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男,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必树,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沈海军、***、第三人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杨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