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沭阳县马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2民初15556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深圳西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马厂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第三人:***,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沭阳县马厂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6元,减半收取计3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