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2民初3918号 原告:江苏金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深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润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玉环路**侧城**污水处理厂**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0元,减半收取4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