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402执1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亿家欣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南上召村南,组织机构代码69843981-5。
法定代表人康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00号现代之窗9F西座,组织机构代码X2900558-5。
负责人孙某,系该分公司经理。
陕西亿家欣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2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付给陕西亿家欣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9886元整及利息(由2014年9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297元,由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9886元及利息20926元。本案执行费为2898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6)陕04民终1297号民事裁定书、(2016)陕0402执1213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严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