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4民终1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00号现代之窗9F西座。
负责人孙盛武,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亿家欣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南上召村南。
法定代表人康焕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龙,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8元由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张丽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祁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