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家欣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诉前调确491号
申请人:咸阳泾渭新区某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咸阳泾渭新区某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陕西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9月15日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秦汉新城法庭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陕西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咸阳泾渭新区某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35000元。
双方签字捺印后,立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咸阳泾渭新区某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陕西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秦汉新城法庭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