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302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1949年4月1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29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2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方管、土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市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学升
代理审判员 赵国志
代理审判员 张 远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