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民辖初269号
原告: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鹿诚大厦A座13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系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施工了山东省济宁市汇翠园小区一期工程C区墙面、顶棚腻子,该工程早于2012年竣工入住,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两年也已经届满,截止到2018年10月1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86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68610元;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42975元,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中建六局土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因此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涉案施工地点为济宁市汇翠园小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据此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冰
审判员钱道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