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鹿诚大厦A座13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辖初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请求撤销原裁定。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0.5条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甲乙双方上级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用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工程所在地为济宁市任城区任城新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