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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24民初4037号
原告: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鹿城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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