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426民初836号
原告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卫生疗养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海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学亮
书记员 侯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