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创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2401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喜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逢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6753号民事调解,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675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春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金爱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