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2401执3556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喜才。
被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奎相。
委托代理人陈庆元,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8103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8772元;3、执行费7469元),但被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7)吉2401执355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延边分行营业部163604055550账户内存款581737.34元。2018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3556号之一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延边分行营业部163604055550账户内存款581737.34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2018年4月2日,本院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金敬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