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创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2401财保190号
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喜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书敏,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保全人: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石洙,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账号为xxxx11601010630012252中的存款113973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账号为xxxx11601010630012252中的存款113973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张喜芝名下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街沿河东路,产权证号为4XXXX号,房屋编号为100-27-46-1001,建筑面积为1464.20平方米工业用房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
财产在冻结、扣押期间,当事人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扣押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大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保全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雪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