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金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金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2执14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24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63401545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灵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73914699。
法定代表人:常家耕,该公司经理。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102民初2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约定,被执行人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046903.79元。案件受理费14240元,减半收取71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9月20日、10月31日和11月21日先后4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于2018年8月29日到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可供执行的剩余金额共计643026元,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菱溪路555号(申城.****)11幢2503室、2504室的房产已于2018年9月11日被本案正式查封。申请人表示正与被执行人调解,书面同意暂不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未果,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执行到位案款共计643026元(包含执行费13070元)。
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21日向申请人公开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惩戒措施及全部执行过程,并告知了申请人执行权利。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询问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夏松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