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工业大学校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1444P。

法定代表人:谢天舒。

被执行人:张礼荣,男196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礼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本息合计3319900元,并因诉讼产生的费用3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5899元。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案款。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执行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在送达后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从2020年5月7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人员生命树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和股票。已对被执行人张礼荣在合肥百川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予以查封,并对其委托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评估,因合肥百川劳务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改制,将出具审计报表,股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评估该股权。亦未发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4、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圣飞

审判员  程 昕

审判员  俞红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齐 娟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