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3执恢60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103执恢60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