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执字第0019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共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