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02执36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执行人赤峰天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锦山大街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赤峰天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9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赤峰天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84153.0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魏天成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