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9650号
原告:赤峰天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天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兴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赤峰天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天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中的应付被告***的执行款519676.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为本案原告财产保全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经营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批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系当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时,保全申请人通过购买该险种,由保险公司据此保单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保全错误造成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中,原告赤峰天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愿意为案件提供担保,保全风险可控,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赤峰天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中的应付被告***的执行款519676.00元,冻结期间限制被告***对该执行款的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