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振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31660部队保障部与甘肃振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8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60部队保障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新堡镇新水路1号。
负责人:赵钰,该保障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纲,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敏,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振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l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峰,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1660部队保障部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振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甘0103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1660部队保障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纲、马晓敏,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甘肃振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8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1660部队保障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林
审 判 员  冯稼耘
审 判 员  王锡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彦茹
书 记 员  闫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