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2504民初1077号
原告弥勒市统一汽车电瓶电器经营部与被告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弥勒市统一汽车电瓶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8元,减半收取计2089元,由原告弥勒市统一汽车电瓶电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马 曦
书记员 饶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