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云2504执70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路金奎、连芬、路竣淞、路竣尧、马迪、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云250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12月21日本院以(2019)云2504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将(2019)云2504执7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路金奎、连芬、路竣淞、路竣尧、马迪、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900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72400元、案件受理费37568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8月6日、10月10日、2020年5月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路金奎、连芬、路竣淞、路竣尧名下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路金奎、连芬、路竣淞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已被本院已发查封;被执行人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存款。
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24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路金奎、连芬、路竣淞名下不动产已被本院查封,但都有抵押;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路竣尧、马迪、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不动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路金奎、连芬、路竣淞、路竣尧、马迪、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于2020年5月7日将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路金奎、连芬、路竣淞、路竣尧、马迪、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应忠
书记员 秦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