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3执1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道学,男,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昭通市镇雄县。
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王炽路西侧1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690887947J。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道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2019)云2503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1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0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6月3日、2021年1月19日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税务、车辆、不动产、证券登记情况,其银行存款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等相关费用。2020年6月28日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蒙自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2020年11月9日通过协助机关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2020年12月21日通过协助机关弥勒市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2020年12月21日通过委托弥勒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蒙自市人民法院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蒙自市人民法院土地登记查询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