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504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县,现住弥勒市。 申请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王炽路西侧1幢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弥勒市新哨镇郎才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弥勒市新哨镇郎才社区***小组。 关于申请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弥勒市新哨镇郎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2504民初277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弥勒市新哨镇郎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63892.2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854元、执行费3858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云G×××××黄海牌汽车,但被执行人不要求处置。 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协助机关单位弥勒市新哨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查询了被执行人货币资金情况,协助机关单位回复被执行人的货币资金金额为负数,且无金额可划拨支付。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