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5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弥勒市,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在押。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弥勒市宏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弥勒市宏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王炽路西侧一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弥勒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弥勒市。
被执行人:路竣淞,男,1987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弥勒市。
被执行人:***,女,1990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弥勒市。
***与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露公司)、***、**、路竣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终3号民事判决。因金露公司、***、**、路竣淞、***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498760.95元,截止2017年1月17日所欠利息1461361.05元,以及2017年1月18日至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文书。
2、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以(2017)云25民初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执行人下列财产:(1)***、**名下座落***市弥阳镇王炽路西侧四层楼房一幢,房权证号(2004)字第00008116号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系弥勒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金570余万元的抵押物;(2)**名下座落于昆明市第三城.***泰花园一区,《商品房购销合同》JCDOSO10-DT1162602号的房产一套;(3)路竣淞名下座落***市××白蜡××小组以南的红河春天一期,《商品房购销合同》2011第(018)号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系中国建设银行弥勒市支行贷款58万元的抵押物。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查封继续有效。
3、本院于2018年6月3日以(2018)云25执18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名下的车牌号为云G×××××、云G×××××、云G×××××、云G×××××、云G×××××机动车;查封**名下云G×××××丰田牌机动车;***竣淞名下车牌号为云G×××××、云E×××××、云G×××××、云G×××××、云G×××××、云G×××××、云G×××××、云G×××××、云G×××××机动车。其中,云G×××××已经达到报废状态,云E×××××系楚雄州车管所管辖,未实际查封。
4、本院2018年6月13日以(2018)云25执189号之二执行裁定,现场查封了弥勒市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坐落***市散坡村料场内和弥勒市卫泸村委会工地上的机器设备:ZL50C轮式装载机二台、LG855B轮式装载机一台、LW500KN轮式装载机一台、CLG852轮式装载机一台、DH300LC-7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一台、LB2000强制式沥青搅拌主机一台、YLB60搅拌设备一套、50T沥青罐一个。弥勒市弥阳镇卫泸小学旁的机械设备WCB500搅拌站一套。上述机器设备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和使用。
5、2018年6月26日,金露公司、***出示购买合同及发票并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经过调查,以(2018)云25执189号之四执行裁定,在个××、××、××地扣押了下列机器设备和机动车辆:***名下云G×××××大众途锐车、钥匙、行车证和车牌(在车内后备箱);**名下云G×××××丰田车、行车证、钥匙;****重型自卸货车四辆,车牌分别为云G×××××、云G×××××、云G×××××、云G×××××;东风开山**G×××××货车一辆;龙工LG850装载机一台、路阳LT626S压路机一台、龙工LG520A压路机一台、龙工ZL50C装载机一台、龙工LG833装载机一台、龙工LG855D装载机一台、三一重工DTU90SC摊铺机二台、三一重工YZC12C压路机一台、三一重工YZC13F压路机一台、三一重工SPR300-TH压路机一台、东风牌(白色、三桥)水车一辆、DX260LC挖机一台、**ZL30E装载机一台、60-7挖机一台、三一重工SSP95-AC摊铺机一台、**PC210LC挖机一台、路星PC230破碎机一台。
上述扣押的机动车及机器设备共计24台,***反映该批机动车和机械设备因民间借贷被案外人强行拉走抵债。本院对此情况已在执行笔录中予以记载,并提取了***提交的相关购买发票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以(2018)云25执189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上述机动车和机器设备发还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和设置权利负担。
6、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以(2018)云25执189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弥勒市交通运输局者***工程款限额228万元和**公路、散坡公路质保金限额3225042元,共计5505042元。2019年11月12日,本院以(2018)云25执189号执行裁定将弥勒交通运输局支付给弥勒市金露交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质保金222万元扣划到本院执行账户。
7、应***提供的线索和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以(2018)云25执18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在弥勒市弥阳镇政府星田工业园区规划1、2号路的工程款限额770万元。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扣押的机动车、机器设备共计24台和星田工业园区规划1、2号路的工程款770万元主张权利,并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以(2018)云25执异46号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2018年9月4日,案外人**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依法立案审理,案号为(2018)云25民初426号,目前处于中止审理期间。
8、2018年9月13日被执行人以查封超标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以(2018)云25执异65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被执行人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8年12月30日,云南省高院以(2018)云执复355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8)云25执异65号异议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机动车、机械设备、到期债权等财产,并予以查封、冻结,并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逮捕羁押,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也涉嫌犯罪被逮捕羁押,***与被执行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成立,均有赖于刑事调查结果来确定。根据刑事优先原则,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暂时不能处置。本案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学
审判员 何 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