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1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贵州中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5704Q。
法定代表人:文永美。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贵安新区悦山悦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NWYB9U。
法定代表人:毕祥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中健装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安新区悦山悦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3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 云
审 判 员  黄光美
审 判 员  陈雯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中国
书 记 员  彭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