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40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贵州中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文永美,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贵州中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7个,冻结28028.18元,已经扣划发放申请人。并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02民初1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智德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德元